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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Archives: 数字藏品

2022NFT数藏平台资质大全:企业需要具备何种资质才能开展NFT相关业务?

原标题:《2022 · NFT数藏平台资质大全》

NFT监管的具体政策迟迟没有落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大企业便能为所欲为,即便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如何合法合规开展NFT相关业务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和研究的议题。

其中的一个前提性问题便是,企业需要具备何种资质才能开展NFT相关业务?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介绍一下当前阶段开展NFT相关业务所涉及的各种资质以及相关程序,以供参考。

当前我们认为,以下几项行政许可及资质,是在与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NFT相关业务关联性最强的,如“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等更为必不可少的资质,务必提起重视,具体详情见下文。

特别说明:本文所列牌照,是飒姐团队在服务十家以上的NFT平台后,于实务中总结出的经验,对于个别特殊产品的牌照需求,因不具有普遍性,本文不赘述。

一、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与安全评估报告

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企业所开展的NFT业务主要为铸造、销售NFT,其本身属于建立在区块链技术上的运营平台,同时平台也通过互联网站或应用程序等形式向公众提供了NFT这一数字化作品,因此该业务涉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相关内容,相关企业因而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

因此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涉安全评估条款说明的公告》第1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同时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评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自行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开展安全风险自评估,并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安全自评估报告。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备案手续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同时根据第三款的规定,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还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企业所提供的NFT一般而言,部分属于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艺术品,部分属于将相关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因此制作该NFT并进行发行、销售,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下载的行为属于《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同时,由于企业往往系以营业为目的,通过收费等方式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或服务,因此该行为应当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故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相关企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应当注意的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而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鉴于企业经营NFT平台同样需要为用户提供相关信息,因此相关业务当然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范畴,同时由于该过程涉及对用户进行收费,因此应当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因此,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企业需要取得相关许可,否则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具体而言,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而对于经营NFT业务的企业而言,对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意的是其下的ICP许可证及EDI许可证。事实上,ICP许可证以及EDI许可证都不是独立的资质,而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下的两个业务范围,前者指的是“信息服务业务”(也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要求的业务范围),后者指的是“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此二者均属于互联网增值服务,因此都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的增值电信业务范畴,但两者对应的业务场景大有不同。

ICP的应用场景,如提供有偿音乐、图片下载、有偿信息咨询、在线会员收费等,基本所有互联网公司都需要办理该类型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EDI的应用场景,则如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该类平台提供在线交易处理业务,因而需要EDI许可证。因此,所有运营NFT平台的企业均需申请ICP许可证,但只有开通交易市场、许可用户间互相交易的企业需要同时申请EDI许可证。

四、《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考虑到部分经营NFT平台的企业可能需要开展拍卖NFT的业务,且拍卖目前而言被认为是合规性相对较强的NFT交易的方式,因此部分企业可以考虑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申请该许可:“(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五、艺术品经营活动备案

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前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而所谓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销售行为。

因此关键在于NFT能否被认定为艺术品。根据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具有艺术性质的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有限复制品均属于“艺术品”。因此若所销售的NFT或所经营的NFT业务涉及此等艺术品的,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而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因此,若企业所销售的NFT可以被认定为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则其相关活动应受《出版管理条例》规制。

在该情况下,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七、《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而网络出版物,系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若NFT属于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图片、地图、音视频等原创数字化作品,或属于与已出版的出版物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则该类NFT能被认定为属于网络出版物。由此,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12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具体而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写在最后

尽管本文将相关资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但是实践中开展NFT相关业务是否需要某资质仍然由当地主管部门决定,因此建议各大企业在开展NFT业务前咨询有关部门,核实是否需要特定资质,以使自身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另外,我们理解也明白企业在实际获取行政许可和各项资质时可能会遭遇的困境,这也是为什么部分NFT平台仅获取必要资质,对于其他可能需要的资质持观望态度的重要原因。对于该问题,飒姐团队认为,为长远计,各项行政许可和资质应当尽量齐备,才能在这个已经不再需要拓荒但却泥沙俱下的特殊时期掌握足够的主动权,抵御各类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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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 究竟价值几何,是郁金香泡沫还是天降金元宝

本文是针对现如今国内数字藏品现状进行相关探讨,仅代表个人看法!读者可自行理解和判断;不作为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欢迎指正!

和大家探这个话题前先引证几个海外的例子;近日,一条与NFT有关的热点新闻引起讨论。

加密货币创业家Sina Estavi于2021年3月以290万美元的价格买下了以推特创始人Jack Dorsey的第一条推文铸造的NFT。上周,他以4800万美元的价格再次挂牌出售该NFT。

由于期待颇高,他还承诺将拍卖50%收益(他认为将超过2500万美元)用于慈善事业。令人没想到的是,直到周三拍卖会结束,他总共收到了7次报价,其中最高报价是0.09ETH,约合273美元,目前价格在2ETH。

该NFT价格跌了一万多倍,众人哗然。投资家网创始人蒋东文评论说,如今大家都知道NFT是泡沫了,290万进的,少个万单位也出不了手了!

另有加密货币圈社区人士说,这是现实主义和流动性枯竭的悲剧。还有人取笑道,说这是大部分NFT的最终宿命。

那么NFT究竟价值几何,是郁金香泡沫还是天降金元宝?

前些天,马斯克NFT头像的一日游,骚操作差点成为一场NFT闹剧,或许是向大众普及了,NFT及数字藏品的版权意识边界,以及我们该以怎样的新眼光看待这门新型互联网艺术。

不同于此前为狗狗币喊单,这次,他讥弄了一下NFT“非同质化”——换上复制粘贴“无聊猿”头像,这似乎没什么特别的。马斯克的老顽童本色尽显,似乎想表示他又参悟到了什么…

随后在推特上迎来一种讨伐后,或许是迫于舆论压力,随后他更换了头像,似乎是他这般操作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也或许这一切都是幻觉。

视野转向国内数字藏品领域,目前数字藏品市场鱼龙混杂,平台种类繁多并逐渐形成梯队化的发展。

第一梯队有头部互联网大厂的阿里的鲸探、腾讯的幻核、视觉中国的元视觉、京东的灵稀等;

第二梯队有国资背景的唯一艺术、UGC模式用户集中的NFT中国、背靠传统拍卖巨鲸微拍堂的河洛等;

第三梯队就是各类中小的平台方,这里就不做详细说明了;

不完全统计,累计五月份有超过300+数字藏品平台推出了自己的应用,仅五月份第一周就有超过10个新的平台推出,可见现在国内平台的项目窗口期远没到;

甚至传言五月份将会有多个平台同时开放二级寄售市场;

整个市场的暗流一波接着一波,更有网传某盒平台日交易流水达到70亿之多,不断地推波助燃将整个领域不断的带入到大众的视野中;

不断刺激人性对于利益的那部分味蕾,不断有人抱着试试的心态入场,最会的结果极有可能就是试试就逝世…

暴雷开始的话,就是一连串了

同样我们先列举一下海外的事例,依托日漫风格的Azuki作为NFT界的新星,今年初月一经发售,总销量便轻松超过了无聊猿和CryptoPunks等知名度更高的NFT系列,一时间风头无两。

由于其基于日漫的特色画风,被业内誉为“东方无聊猿”,但上周创始人的一篇文章,却让Azuki的价格几日内腰斩。

5月10日凌晨,Azuki系列NFT创始人Zagabond.eth发布了一篇题为《A Builder’s Journey》的亲笔文章。

文章讲述自己在 NFT 领域的职业履历及心路变化,同时再次强调了自己以及整个Azuki团队对于项目本身以及Web3.0发展的坚定信念。

这本来是一篇鼓励团队及社区成员信心的文章,但或许是出于炫耀的成分,Zagabond在文章中首次披露了其过去曾创建过其他三个NFT项目Crypto Phunks、Tendies、Crypto Zunks。

并表明自己从这三次「失败」的经历中总结出了不同的经验教训,最终将所有的经验及反思整合,厚积薄发下酝酿而出了如今的Azuki。

虽然在Zagabond的口中,这三个项目对于其个人的能力成长以及Azuki的未来成功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这还是引发了社区成员的不满。

因为在相当大一部分的社区成员看来,Zagabond一年间参与了三个项目的行为充满了投机性:

这种行为一般被称为Rug Pulls,即项目方引诱早期投资者注入资金然后放弃项目的恶意行为。

这种投机行为对社区成员信心的打击,很快就传递到了二级市场:Azuki NFT底价开始快速下跌,在四天之内从23ETH跌至10ETH的低点。

事情发酵到这里,不由得引发大家的广泛讨论,NFT数字藏品的价值为什么会这么脆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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